緩刑考驗期是指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并規定考驗期,在考驗期內保持良好行為,履行緩刑裁定所規定的義務,即可免于執行有期徒刑的判決,被認定為緩刑成功。然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了新罪,會對原有緩刑判決產生影響,甚至導致緩刑被撤銷,被追回執行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本文上海緩刑律師將圍繞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對刑期計算的影響進行分析和探討,并介紹相關的法律案例和法條。
一、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對刑期計算的影響
1.緩刑被撤銷
如果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法院將依照刑法規定,對其作出撤銷緩刑的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此時,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中未執行的刑期,將重新計算并執行。例如,某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為十年,已經執行了三年,那么在緩刑被撤銷后,還需要執行剩余的七年有期徒刑。
2.犯罪后判決的計算
如果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被判處新的有期徒刑判決,那么新判決的刑期應當如何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應當依法判處新的刑罰,但是新的刑罰應當在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的基礎上進行計算,并且新的刑期應當不少于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中未執行的刑期。
例如,某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為十年,已經執行了三年,新的犯罪行為十年,那么新的有期徒刑判決應當在原有的十年有期徒刑判決的基礎上進行計算,并且不少于剩余的七年有期徒刑判決。
二、相關法律案例
1.關于犯罪后判決的計算
2017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緩刑被撤銷案。該案中,被告人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緩刑五年,考驗期為五年。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告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判決執行日期為2015年10月23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新判決的刑期應當在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的基礎上進行計算,并且不少于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中未執行的刑期,即需要執行剩余的五年有期徒刑。
2.關于緩刑被撤銷
2019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緩刑被撤銷案。該案中,被告人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緩刑五年,考驗期為五年。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告人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執行日期為2018年1月17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緩刑被撤銷,執行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由于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中未執行的刑期為五年,因此被告人需要執行剩余的五年有期徒刑。
三、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一條:被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應當依法判處新的刑罰,但是新的刑罰應當在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的基礎上進行計算,并且新的刑期應當不少于原有的有期徒刑判決中未執行的刑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再犯罪的,可以免予執行原判決;犯罪的,應當執行原判決并依法判處新的刑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辦理因犯罪被判緩刑后再次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當依法判處新的刑罰。新的刑罰應當在原有的刑罰基礎上進行計算,但是新的刑期應當不少于原有的刑罰中未執行的刑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第七十一條: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當視情節輕重撤銷緩刑或者宣告緩刑失效,執行原判決。
四、結論
總而言之,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當依法判處新的刑罰。新的刑罰應當在原有的刑罰基礎上進行計算,并且新的刑期應當不少于原有的刑罰中未執行的刑期。對于緩刑被撤銷的情況,應當執行原判決。
同時,上海緩刑律師認為,我們也要明確,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對于緩刑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治安,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