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礎準繩,它的基礎寄義便是對唯一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劇科罰,唯獨檢察機關在提出加重抗訴的意見時才作為例外。目的是在保證上訴救濟權的有效行使。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緩刑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上訴不加刑準繩?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礎準繩,它的基礎寄義便是對唯一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劇科罰,唯獨檢察機關在提出加重抗訴的意見時才作為例外。目的是在保證上訴救濟權的有效行使。
這是步伐正義的基本體現。
實體公理唯獨放在步伐的框架上來追隨,才具有穩定性,才能避免人為的隨意性,才能確保真正的公正。
我們只信任劃定規矩,唯獨經由過程劃定規矩正義才能被看見。只有遵守規則人們才會信仰法治,只有通過規則的博弈才能完善法律的秩序,才能保證法治是在軌道上行駛,也只有遵循規則才能區分人治和法治。
二、上訴不加刑的工具
同案審理的案件,唯獨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劇上訴人的科罰,也不得加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依據《刑訴說明》第402條的劃定,國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訊斷提出抗訴或許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三、上訴不加刑的體現
同案審理的案件,唯獨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劇上訴人的科罰,也不得加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原訊所認定的罪名欠妥的,能夠轉變罪名,但不得加劇科罰或許對科罰施行發生不利影響。 例如,一審搶奪判10年被告上訴后,二審改判搶劫10年,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因搶劫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釋)。
原判認定的罪數欠妥的,能夠轉變罪數,并調解科罰,但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或者對刑罰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原判對被告人宣布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許延長緩刑考驗期。
原判沒有宣布職業阻止、阻止令的,不得增添宣布;原判宣告職業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極刑脫期施行沒有限定弛刑、決定終身監禁的,不得限制減刑、決定終身監禁。
原判判處的科罰欠妥、應該合用附加刑而沒有合用的,不得間接加劇科罰、合用附加刑。原判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刑訴說明》第403條第1款,被告人或許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國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發還重新審訊后,除有新的犯法究竟且國民檢察院增補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訴說明》第403條第2款,對前款劃定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發還重新審訊的案件依法作出訊斷后,國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為重于原審人民法院第一次判處的刑罰。
以上便是上海緩刑律師聯系多年福壽膏案件辦案教訓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自由”,細節決定“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