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時,也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打擊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首先能夠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殘,其次可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社會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體。本罪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但是與《刑法》262條第1、2款的規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擴大了保護的范圍。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拘留律師為您講解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罪如何處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罪處罰
1、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處罰標準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依據《刑法》第262條之二的劃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緊張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分兩檔刑,構本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假如情節緊張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本罪是圖利型犯法,故應并處罰金。
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罪的量刑規則
1、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2、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3、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4、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5、對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應該根據犯罪情節等相關因素確定量刑標準,嫌疑人只要是組織了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就構成了犯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相關案例
往年35歲的鄧某是廣東人,曾有過偷竊入獄的前科。出獄后的他仍不務正業,想著贏利“捷徑”。2008年11月中旬,鄧某找到小郭(不滿14周歲),稱他盤算找幾個人“組團”去寧波偷東西,問小郭要不要去,事成后能夠分錢,小郭就應允了。就這樣,鄧某又拉了小寧、小羅等4個異樣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入伙。離開寧波后,鄧某為他們供應食宿,“教導”他們不要上彀、打架,偷來貨色要交給他保存。鄧某還奉告他們能夠爬窗偷東西,讓他們挑高等室廬小區動手。在鄧某的“指示”下,小郭等偷來了代價l萬余元的筆記本電腦、攝像機、項鏈等物。一周后,鄧某一伙“滿載而歸”。2009年1月中旬,鄧某又帶了小郭等幾個未成年人離開寧波,預備再撈一筆。因為鄧某過于“吝嗇”,偷來財物后很少分給部下的孩子,此次來寧波后,小郭等人只為鄧某偷了一次,就想回家了??伤麄兩砩嫌譀]錢,無法之下,小郭想到了遣送站。在遣送站里,小郭等人說出了鄧某的罪行。鄧某的行動觸犯了2009年2月28日經由過程的《刑法修正案(七)》劃定的“構造未成年人舉行違背治安治理舉止罪”。
所謂情節緊張,是指屢次構造未成年人舉行違背治安治理舉止,構造未成年人舉行違背治安治理舉止非法獲利較多,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虐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等。在本案中,鄧某的行為就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構造未成年人舉行偷竊、欺騙、掠奪、訛詐打單等違背治安治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鋱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就是上海刑事拘留律師為您講解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罪如何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拘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