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刑事拘留,我們知道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但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可能涉及逮捕和進一步偵查羈押。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一般在2~3個月內作出判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沒有最長使用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拘留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通過法院關于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使用超過三個月。對于企業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信息或者其他附帶民事法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選擇法院批準,可以有效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教育情況我們還需要不斷延長的,報請最高發展人民共和國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審理期限自變更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審理補充偵查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適用于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件、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法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有效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不同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批準企業或者直接決定,審理期限結構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國家人民需要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發展人民法院最終決定,審理期限問題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被告人未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為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保證偵查、起訴、審判順利進行的一種臨時剝奪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這種措施不具有任何處罰的性質。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懲罰性。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雖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二者在性質上有原則區別。行政拘留適用于輕微違法、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人。刑事拘留則是公安、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活動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手段。
從羈押期限看,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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