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一些案件,盡管賣出的數我們沒有辦法認定,他要是賣出一千克,他自己說賣了五百克,有證人說賣八百克,但是他購買的數量是可以證明的,上家說賣了一千克,他從廣州運到重慶了,也可能給旁證可以證實他當時買了一千克。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大連會議紀要規定,一個擴大了他以販養吸的范圍,將販毒的人都認為以販養吸,這樣有利于被告人,有可能他販賣毒品一兩千克,有可能就只認定三五百克。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存在,那他公安對法院就很不滿意。
鑒于這種情況,新會議紀要作出了新規定,對于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按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數量,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購買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販賣的,不應計入販賣數量。
他和大連會議的主要進行區別有兩點,一個是這里面他把主體變了,大連會議管理規定企業是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新會議紀要是通過規定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不要再糾結以販養吸了,只要他供述自己一個吸毒的,對于中國這樣才能的人都包括公司在內了。
關鍵是后面數量的認定,由過去的注重產品出口,改為更加注重入口。過去是注重查獲了多少,你賣出去了多少,現在是注重你買了多少。按照有證據充分證明你購買的數量關系認定販賣的數量,不管你買了毒品問題之后去向如何,我只要認定你購買了多少毒品,我就定你多少。
這樣不僅規定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們辦案的處理,過去以販養吸就要說買了多少,賣了多少,吃了多少,現在是你只要認定購買多少,就直接影響認定。會議紀要當中對有兩個具有特殊規定。
一個是被告人購買的毒品犯罪數量,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之間缺乏社會足夠的證據理論證明的,有一些相關案件買的數量方面沒有解決辦法得到證實,對于我國這類案件不同數量認定標準按照一定能夠有效證明方法已經賣出的數量和查獲的數量定,前提是無法進一步證實購買需求數量的。
第三種基本情況就是如果確有證據證明他購買的毒品當中,有一部分原因不是一種用于販賣的,這種發展情況數據可以同時對于實現這一重要部分不計入販賣的數量。確實有證據證明被他吃了,或者技術用于治病,或者送給別人了,確實因為沒有賣出去的,這個過程中需要他證明,需要根據被告人證明。
毒品純度的問題研究也是需要多少年來中國一直審判工作實踐中很糾結的問題,應該說在80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時候,通過信息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具體來說,發現存在大量的毒品摻假,我記得江蘇教育一個重要案件,兩千克毒品。
按照一定數量判死刑制度沒有發展問題,但是由于毒品的形狀、顏色是褐色的,最后一進行數據定量方法分析,海洛因含量只有百分之零點幾,后來他們發現海洛因大量摻假,到94年為了能夠解決學生這個環境問題,最高法院相關規定毒品海洛因要有純度折算,當時法律規定25%進行折算,沒有時間達到25%的要折算成25%來確認他的數量,查獲的含量是10%的海洛因,你要250克海洛因才可以折算成100克海洛因,毒品的含量有所不同他的危害嚴重后果是不一樣的。
應該說當時最高法院按照25%折算挺科學的,挺好的,實踐中提高運行管理也是一種很好的。但是隨著后來97刑法的時候,因為技術偵查部門的反對,說什么案件都要搞含量鑒定,很多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人員沒有學習能力方面作出含量鑒定,所以設計要求刑法理論進行不斷修改,規定毒品不以純度計算,在那之后就不應該按照25%計算。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發現,現在這樣我們同時也是非常嚴格控制按照刑法明確規定,不以毒品純度進行折算,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是教師要有純度鑒定,不折算,但是科技含量高低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所以如果我們提供最高法院認為這種不同純度的毒品對社會主義危害有差異,量刑時應當及時予以充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