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動汽車作為一種輕型交通工具,被公眾廣泛接受和使用(成都電瓶車特別多),同時,作為一種新事物,國家沒有嚴格監督,電動汽車制造商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生產,電動汽車參數差異很大,電動汽車的性質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不知道不同,也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
2016年8月1日10時許,被告張駕駛電池三輪車,牽引自制雙輪裝置攜帶一捆鋼筋(四米長鋼筋前部搭載三輪車廂,后部搭載雙輪裝置),沿如皋芙蓉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與同向行走的王相撞,導致頭皮下血腫、左枕骨骨折、雙側額顳部薄層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額葉和右側顳葉腦挫傷伴血腫、受傷后昏迷、雙側瞳孔不等大、光反射消失、左側肢體肌力0級、雙側巴氏特征陽性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右側開顱血腫清除+骨瓣減壓,術中顱內血腫清除70ml,一般情況下可以。如皋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受害者王受重傷。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張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張某已知他人報警,滯留現場等待處理,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調解,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已按約履行。
【審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事故蜀罪。案發后,被告張已知他人報警,滯留現場等待處理處理。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犯交通事故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正確,法院采納了從輕處罰的理由。被告人張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被告人張犯交通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而駕駛;
(四)明知無證或報廢的機動車駕駛;
(五)嚴重超載駕駛;
(六)追究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
本條規定明確了一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入罪條件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中列出的(一)至(五)項的任何條件。與本案相比,被告駕駛電動三輪車造成一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罪,取決于其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經審理,被告無飲酒、吸毒、超載、逃逸事實,僅適用于條款規定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故障的機動車;(四)明知是無證或者報廢的機動車駕駛的,適用于入罪情節。綜觀衡量這三條規定,重點首先集中在被告駕駛的電池三輪車的定性上,這是是否構成犯罪的首要問題。如果駕駛三輪車定性為機動車,則必須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和合法登記車牌,因此被告不具備這兩種資格,其行為構成犯罪;如果其駕駛非機動車輛明顯不符合條件,則不構成普通車輛,則是本案的關鍵。
上海刑事律所在審判實踐中,我國法律法規沒有統一規定電池三輪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吨腥A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用語的含義:第(三)項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輪式車輛,供人員乘坐或運輸貨物,并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第(四)非機動車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速度、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本條文,如何界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一個基本的區別標準和條件,即機動車是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非機動車是人力或畜力驅動或非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從非機動車的含義可以看出,雖然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速度、空車質量、外形尺寸、國家相關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此外,公安部發布的《2008年8月19日GA802-2008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的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規定:2.4)摩托車由動力驅動,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a)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三輪車(為車),b)最大設計速度、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c)電動驅動,最大設計速度不超過20km/h,整車整備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兩輪車。因此,上述不符合ABC三個條件的,即屬于摩托車。與此同時,可以理解,正常社會生活中的電池車分為電池自行車和電池(動力)三輪車,電池自行車分為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即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非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GB1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為國家標準電池自行車和電池自行車。
上海刑事律所綜上所述,無論是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定義,還是根據《公安部發布的2008年8月19日GA802-2008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的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毫無疑問,非符合國家相關非機動車技術標準的電池三輪車被定義為機動車。既然被認定為機動車,就屬于機動車管理法規,司機應當依法領取駕駛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無證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駕駛的帶后廂式電池三輪車在外觀和空車質量上明顯不符合非機動車行業標準,因此屬于機動車。被告人應當遵守法律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無證上路行駛,造成重傷,符合司法解釋的有關犯罪規定,其行為構成交通事故罪的,予以處罰。由于被告人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但在本案的調查階段,證據略有增強,即對被告張駕駛的電機進行司法鑒定,更具說服力。因為電動車廠商沒有按照國家標準制造,明顯不符合國家標準,但司法鑒定更能說明機動車的性質和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