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嫌疑人蔡承志為逃避檢查,用暴力手段駕車逃離,致馬文慶受傷,法院判處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疑犯不滿,控訴理由:在這起案件中,交警有追車行為,而根據某個傳說的規定,“警察不能追車”,所以嫌疑人認為交警的執法行為“不合法”,也不存在“妨害公務”的邏輯關系。
最大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拒絕受理投訴的通知
2017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主理之第三項:蔡承志的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其闖卡逃逸行為不屬于妨害公務罪的暴力侵害行為;威脅手段不是馬文慶及其同事依法執行公務。你的控訴將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立案審理?,F在已經進行了審查。
經過本院審查,認定:
《刑法》規定,只要蔡承志加大對違反公務行為的暴力手段,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原判決中列舉的各種證據對蔡承志明知交警執法卻拒絕配合,反而加速駕車強行突破這一事實沒有任何矛盾。馬文慶是直接撞倒還是在蔡承志逃跑時被帶走,對行為性質沒有任何影響。
據調查,妨害公務罪是指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紅十字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行使職權或蓄意阻撓國家安全機構,治安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為了逃避交警的檢查,蔡承志多次回家。面臨交通警察馬文慶攔住,加大油門朝馬文慶方向逃走,其行為具有暴力、危險性,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特點。駕駛無牌摩托車的蔡承志屬于交通違法行為,馬文慶等人阻攔是交警依法執行職務,并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你們所列出的相關法規旨在提醒交警在執行過程中注意安全保護,不足以判定本案交通警察的違法行為。所以,蔡承志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認為他犯有妨害公務罪并非不適當。上海金牌刑事律師講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很多類似的案件,您可以查閱。
鑒于上述情況,本院認為您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述,應重新審理的條件。希望您能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自覺服判。
藍隊辯稱,這起最高法律判決的事例,上海金牌刑事律師解釋了一個法律真理:警方追捕汽車違法行為是合法的!
這一案件的判決為警方依法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在注意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合法性!
公共安全部發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查處違法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遇有駕駛人拒絕停車的,禁止站在車輛前部強行攔截,或腳踏車輛踏板,將頭、臂等伸入車內或攀爬車內,(b)在駕駛機動車上強制停車;(三)除在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對公眾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外,對于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交警可以發出通知,通知前面執勤的交警堵截,或者記下車輛號碼,(二)事后追責等方法處理;(四)堵塞的車輛應當設置交通設施,使用紅綠燈控制被攔截的車輛在前面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可站在被阻攔的車輛前進的方向上攔住車輛……”
確實,上位法好于下位,法好于工作規范。上海金牌刑事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履行警察執法職責,是《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同志們一定要記??!公共安全部將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須嚴守!執行方式有很多,選擇一種最佳的執行方法,是以尊重人民警察的生命權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