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故意是審判的重點之一。犯罪故意是犯罪的心理因素,對于犯罪成立和定性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不一致,容易引起法律問題的爭議。本文上海刑事律師將以圍繞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能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主題,探討這一問題。
一、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聯合實施某種犯罪行為,每個人分別承擔犯罪責任的刑事行為。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的人數、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實和各犯罪人員的犯罪行為,以及各犯罪人員之間的互助、默契等共同犯罪態度。
對于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對其進行了解釋,其中規定:共同犯罪的人數必須兩人以上;共同犯罪必須有犯罪事實,而各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共同犯罪必須有相互勾結、互相協作的共同犯罪態度。
二、犯罪故意的構成要件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和犯罪的預備、實施和完成的能力。犯罪故意是犯罪成立和定性的必要條件之一。對于犯罪故意的構成,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犯罪分為故意犯和過失犯。故意犯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定精神狀態,即明知犯罪的性質和后果,仍然予以實施的行為人?!?
三、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是否能夠構成共同犯罪
對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的情況,我國刑法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需要根據相關案例和法律解釋進行分析。
根據《解釋(二)》的規定,共同犯罪必須有相互勾結、互相協作的共同犯罪態度。因此,對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的情況,需要根據各犯罪人員之間的勾結程度和協作程度來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在實踐中,對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的情況,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人數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兩人以上。如果只有一人具有犯罪故意,那么其余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2.各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是否相同
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實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如果各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不同,那么需要考慮他們之間的關系和作用,以及他們在犯罪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來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3.各犯罪人員之間的勾結程度和協作程度
共同犯罪必須有相互勾結、互相協作的共同犯罪態度。如果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但各犯罪人員之間存在明顯的勾結和協作,那么仍然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例如,A和B合謀實施搶劫罪,A具有犯罪故意,而B只是在逃跑時搭幫忙,但B仍然構成共同犯罪。
4.各犯罪人員的責任大小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人具有犯罪故意,那么需要根據各犯罪人員的責任大小來確定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個人具有犯罪故意,但其他人只是在逃跑時提供幫助,那么其他人可能只承擔從犯責任。
四、案例分析
甲、乙兩人因私人恩怨,決定一起尋找并傷害丙。在事先商定好的時間地點,甲、乙分別持刀將丙捅傷后逃離現場。甲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乙只是在逃跑時幫助甲。經鑒定,丙的傷勢構成輕傷。
在這個案例中,甲、乙構成共同犯罪,但是二人的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甲具有直接故意,而乙只是為了逃跑而幫助甲。對于這種情況,應該根據甲、乙之間的勾結程度和協作程度來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有明確的勾結關系,事先商定好時間地點,并分別持刀將丙捅傷后一起逃離現場。因此,可以認為甲、乙具有相互勾結、互相協作的共同犯罪態度,構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甲、乙的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應該根據各犯罪人員的責任大小來確定其刑事責任。
對于甲來說,其具有直接故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乙來說,其只是為了逃跑而幫助甲,因此應該承擔從犯責任。
五、結論
總體來說,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需要根據各犯罪人員之間的勾結程度和協作程度、犯罪事實是否相同、各犯罪人員的責任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并確定各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對于刑事司法實踐來說,對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的判斷,應該考慮到每個犯罪人員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責任,不應該將其作為簡單的分類問題來看待。同時,我們也需要加強對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規定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共同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