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怎么判刑?是根據盜竊的金額來判刑的嗎?你是否也有這樣的疑問呢?那么,本文上海金山亭林刑事案件律師就通過一個實際的案例,解答你的疑惑。盜竊罪怎么判刑,是不是根據盜竊的金額來判刑的?詳細解答,請認真閱讀下文:
蔣某因犯盜竊罪,2012年1月13日被從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又因犯盜竊罪,2013年1月28日被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再因犯盜竊罪,2017年7月20日被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8年12月7日刑滿釋放2019年6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蔣從成以盜竊為目的,攜帶開鎖工具隨機來到上海市靜安區火車站附近被害人童某的樓房三樓,用開鎖工具打開童某家大門進入房間內尋找有價值的財物,被童某當場抓獲。經民警訊問,蔣從成如實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從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蔣從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從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盜竊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關于判處被告人蔣從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蔣從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律師解析】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分析:法院判決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綜上所述,盜竊罪的量刑是主要根據犯罪的數額進行量刑標準的,根據數額的量,那么可以判刑的最低處罰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以單處罰金刑。如果情節嚴重則會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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